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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条例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  发布时间:2009-09-15  |  作者:  |  浏览次数:  |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优秀奖200名,每名奖金2000元。

第三条  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在学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优秀奖。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特别奖。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院和研究生院、科大二级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研究生院评委会负责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科大评委会负责科大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需评审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委会,博士导师应占二分之一。

一、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的职责:

1.    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2.    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

3.    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二、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

1.    制定修改院长奖条例及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    核准优秀奖获奖人选;

3.    审定特别奖获奖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重大争议事项。院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局。 

第七条  申请和申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每年7月~9月评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审定后,向院评委会申报入选名单,并需报送如下材料:

1.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申报表》;

2.    三位专家(至少有一位是所外专家)对其科研成果的评阅意见;

3.    申报特别奖需报五位专家评阅意见。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优秀奖的评选:

1.    各研究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获奖人选;

2.    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并报院评委会批准。

特别奖的评选:

1.    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提出推荐名单,将评审材料报院评委会办公室。

2.    院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上报院评委会;

3.    院评委会审定获奖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参加表决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参加表决人数要求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和导师的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在申报院长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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