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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06-07-01  |  作者:  |  浏览次数:  |  【打印】 【关闭

 

 (2007年7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现阶段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暂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 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的学分是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定的学分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应取得的学分。

2. 我院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等部分。

二、学分

3. 硕士研究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5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0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4. 硕士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位课不低于19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7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3学分。

三、学位课

5. 公共学位课三门。包括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硕士学位英语。

6. 专业学位课三至四门。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家组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课程开设情况,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其中,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主要由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开设,专业课主要由培养单位开设。

四、非学位课

7.公共选修课(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管理科学类课程等)。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8. 专业选修课(除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之外的其他课程)三至五门。专业选修课应考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学科进展和学科综合等内容。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或论文阶段培养单位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五、必修环节

9. 必修环节中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均需完成,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研究生工作量等因素自行核定学分和完成期限。

六、补考

10.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位课考试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由本人向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由培养单位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11. 硕士研究生若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由培养单位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七、硕博连读研究生

12.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生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另需完成博士学位要求的公共课博士学位英语和专业课。硕博连读研究生集中教学的时间可比硕士生适度延长,或在论文阶段完成博士学位的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学习。

八、其它

13.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院发教字〔200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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